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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及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997
外国公司是指非依所在国(东道国)法律并且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所谓外国公司是相对国内公司而言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外国公司也就没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通常情况下,前者被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后者被称为分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2)虽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但是由于该分支机构隶属于某一外国公司,因此该分支机构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具有相同国籍;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法定的、完整的组织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是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4)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需要指出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公司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方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有关活动。对于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关闭,并可处以罚款。
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作出规定,既参照了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立法例,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国外有关公司的民商事法律中,一般是从外国公司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我国《公司法》从国情出发,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直接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对外国公司在我国的活动进行规范,而并不是为了规范外国公司本身。这样既便于实务操作,也便于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 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