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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结人(对公承诺人)的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136
公司保结人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处理或者承担公司债务的承诺人。公司保结人基于保结承诺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保结责任。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必须先经清算,清算结束后,公司只需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即可申请注销登记,无需公司保结人出具保结承诺。公司注销保结制度的产生是基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基于这些规定,实践中,大量公司虽未经依法清算也可申请注销,但必须由有关主体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承诺,此即保结承诺。有些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已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甚至也会要求相关主体出具保结承诺。
未经依法清算而出具保结承诺导致公司注销的,应根据承诺的内容区分不同的责任。如果仅仅承诺负责对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应解释为仅承担公司的清算责任,而非直接清偿责任。保结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负责组织公司清算,并以清算后的公司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如果明确承诺承担保证或者担保责任的,其性质上应属保证责任,依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处理。如果明确承诺承担债务或者承担清偿责任的,其性质上应属于债务的承担,应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但对于此种债务承担究竟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司法实践中存有异议。我们认为,由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得公司债权人的同意,而保结承诺均是公司注销时保结人的单方承诺,公司债权人并不知情,缺乏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必备要件。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保结承诺上的债务承担在性质上应属并存的债务承担更为合理。
保结承诺既可由清算义务人做出,也可由清算义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只有在清算义务人作出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保结承诺时,保结责任与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才存在重合的情形,在其余的情况下,保结责任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在责任主体或者责任的内容上均存在区别。由于保结承诺是保结人的单方表示,并非与公司债权人合意的结果,因此保结责任的存在并不能免除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有利于债务清偿的原则选择追究保结人的责任还是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民事责任
·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