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5 浏览量:1098
公司分立时,应当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公司法》只规定了财产要作相应的分割,至于实践中具体如何做到“相应分割”,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主要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分立决议,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财产问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如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设备,也包括无形财产,如商誉。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不要因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剥夺公司分立行为的自由,实现公司自治,《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任一公司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债务。同时,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多样性,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债权人同意,并与公司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免除其他分立后的公司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一旦与分立的公司签订还债协议,就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来行使权利,其他分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