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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特点和形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4 浏览量:1129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一、公司合并的特点
公司的合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公司的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成为一个公司。公司的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以订立合并协议的形式而产生的,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要求另一方与之合并。一个公司内部的变动,不属于公司的合并。
(2)公司的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的合并一般是公司之间自由的合并,但这种自由的前提必须是遵守法律,有些行业的公司合并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属一种契约行为,作为契约行为来说,首先是契约各方达成协议;其次这种协议必须是依法订立的,否则这种行为无效。
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的形式是指公司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以什么形式并为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合并的几个公司强弱悬殊,一般会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由实力强大的公司吸收另一个公司。在实践中,吸收合并方式较为普遍,吸收合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各自的股权分配现金后,被吸收公司解散。
②以股权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解散。
③以现金购买股权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接。
④以股权购买股权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算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接。
(2)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这种合并是以原来所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的。以这种形式进行合并以后,原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当然,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件。当两个或者多个地位大致相同的公司同时存在,并且任何一个公司都不愿意被并人另一个公司时,新设合并就是比较可取的方式。
三、公司合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公司合并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一般来说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消灭的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般直接转为新公司的股东,各公司其他人员的安排当由合并协议或者新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3)与普通解散程序不同,合并中解散的公司都不必经过清算程序,新公司的设立也与普通设立公司不同,不必办理公司设立的全部手续。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并应适用特别规定,对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和收购行为,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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