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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审计和公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4 浏览量:1159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我国会计年度采用的是公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此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验证和审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验证即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验证。
公司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就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这有利于督促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认真编制和审核会计报表。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报表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否则不用经会计师审计。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与公示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有权利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并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决策。让公司的股东了解作为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应尽的义务。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有些财务会计报告还应当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直接送交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让股东能在股东大会年会前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投资者是不特定的,为了让他们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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