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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3 浏览量:1168
公司债券是针对社会公众的长期的集团性的债务,有些公司债券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设置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证券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基本业务规则作了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以下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交收完成前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必须按照业务规则将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并将其用于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证券法》的规定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相关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建立债券登记、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