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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1 浏览量:1153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限制。
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作为倡导者设立的,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一般也都由发起人确定。因此,在公司设立后的一定时间内,发起人应作为股东留在公司,以保证公司稳定和运营的连续性。同时,如果允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进行本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发起人可能会不适当地转移投资风险,甚至会出现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名义非法集资或者炒作股票营利的现象。因此,法律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成立1年以后,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对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转让限制。
按照《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包括两种方式,即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行股份的公司,可以申请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其价格往往比上市前的股票价格高出很多,因此出现了低价抢购公司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即所谓原始股、在公司上市后大量抛售以赚取巨额差价的现象,产生了大量的不正当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也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掌握着大量的公司信息,如果允许其随意转让本公司股份,可能会出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此,《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了以下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不得隐瞒。这是对其转让进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上述人员从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
(5)在上述限制以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一律不得转让股份等。
4.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除了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其他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也应依照执行。
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将使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容易产生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等人员利用负责公司运营的权利,通过其所实际掌握的公司拥有的本公司股份影响公司决策,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同时,允许公司拥有自己的股份,就使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其所掌握的内部消息进行股票操作,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公司拥有本公司股份,将使该股份所代表的资本实际上处于虚置的地位,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因此,《公司法》对公司拥有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允许。
质押,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某一动产或者权利转由债权人占有和控制,以保证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质押权的设立,是以债权人可以取得质押权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前提的。而《公司法》规定,除了法定特殊情况外,公司是不得拥有本公司股份的,因此本公司的股票是不能作为质押权标的,用来对公司债权进行担保的;即使设立了以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权标的的担保,最后也无法实现。因此,《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记名股票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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