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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9 浏览量:1060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