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地位和职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9   浏览量:1611  
  

  一、股东大会的组成

  公司虽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但其行为必须依赖自然人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这些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的集合构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多,为保持公司运作效率,不可能使每一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且股东仅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并非都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因此,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由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仍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机制行使其作为出资人的权力。这种机制的现实选择和法律上的安排就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集合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地位

  由于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虽对公司财产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最终所有权,这就决定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地位。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制定和修改;(2)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的成员由其任免,对其负责;(3)股东大会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同时,股东大会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力,即应当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方式及程序。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项:

  (1)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能给公司和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2)人事任免权。公司的董事、监事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监督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起着决定性作用,其选举、更换和报酬,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对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没有选任、更换权。

  (3)批准权。一是审批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组成,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因此,法律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体现公司经营方针,反映公司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的重要文件,事关股东的基本利益,因此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三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成果的分配是否合理,各股东是否能够公平地取得收益,事关股东的根本利益,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四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扩大与缩减,这种变动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五是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会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六是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司资本的重新组合甚至公司的终止、公司最终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财产的分配,与股东权益有重大关系,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4)章程修改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确定公司的组织规范和股东、各机构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设立时制定,也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修改。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除具有法律规定的职权外,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还可以从公司实际出发,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章程为股东大会规定必要的职权,例如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者解聘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文件的置备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处理的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2519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