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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处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9   浏览量:1647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在计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时,应当减去其负债的部分,即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而不是其资产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所持有的出资总额,也就应当是由这些净资产折合而成的股份总额,而不应当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总额折合而成的股份总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不得擅自进行,而应当依照《公司法》及《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办理。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各项:

  (1)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发行保荐人;

  (3)应当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

  (4)应当制作认股书;

  (5)应当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6)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 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股款的情形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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