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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8 浏览量:1374
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如期缴足的民事责任。确立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一方面是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享有其他认股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比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权利等。本着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发起人应当承担比其他股东更重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发起人之间建立出资担保关系,保证公司资本到位,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对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是:
(1)缴纳担保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差额填补责任。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具体是指,全体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发起人,可向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求偿,亦可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
需要强调的是,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亦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资本充实责任的承担者仅限于发起人,发起人以外的应募股东,不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