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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8 浏览量:1446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住所证明。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才能公开发行股票。所以,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核准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