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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及发起人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7 浏览量:1324
公司的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公司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资格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及其资格
(1)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最低人数的规定。我国公司法既规定了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的最高人数限制。规定后者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一些人通过设立公司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2)《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的人数,但并未限制发起人必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因此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有资格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当然,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发起人。同时,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于自然人而言,住所是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对于法人而言,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
(1)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筹办事务主要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办理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手续及办理具体募集事宜,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等。
(3)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主要是通过发起人之间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比如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不按约定出资的违约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公司设立失败时责任的分担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