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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6 浏览量:1371
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财务监督权。即监事会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进行复核等。
(2)对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具体包括:①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② 纠正或者停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当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超越权限行使权利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
(3)提案权。即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供股东会讨论。
(4)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监事会为履行其监督职能,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代表诉讼权。监事会是公司的内设监督机关,通常情况下是无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代表公司的权利应由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机构和人员如董事会、董事长、经理等来行使。但在公司行为针对的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让董事会或者经理代表公司,难以保证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代表诉讼制度,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有限度地赋予了监事会代表公司的权利。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实现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对监事会职权作出其他规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行使调查权,进行监督。具体手段包括查阅公司财务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说明等。在必要的时候,监事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