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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的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5   浏览量:1274  
  

  公司发起人是指参与公司设立活动,认缴出资(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1)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的人。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的制定包括起草、讨论、协商、签署等多个环节,其中“起草”“讨论”“协商”等环节的参与者对公司章程的通过没有决定效力,只有签署公司章程的签署人,才能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通过具有实质影响。因此,只有公司章程的签署人才是公司的发起人。

  (2)发起人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的人。认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股本的行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与实际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不同,出资人或者购股人只要作出了认购行为,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缴纳出资,均可认定为公司发起人。

  (3)发起人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公司设立职责是指发起人基于其发起人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应该享有的权利、应该负有的义务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并非要求发起人实际参与、经办筹办事务。发起人可以授权其他发起人代表自己为实际的具体行为。不论发起人是否参与具体的筹办事务,都需要对公司设立事务承担责任。

  为设立公司“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构成了公司发起人同时具有的三个法律特征。同时,这三个特征也可以视为公司发起人的三个法定条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追究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时,该发起人应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股东知情权)

· 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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