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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4   浏览量:127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共同制定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力的文件。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法定要件。

  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三类,即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有缺少便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但如未加载明,可由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公司机构的职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是法律无强制记载规定,股东认为应当记载于章程之中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记载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依法应当载明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和市场主体的标志。公司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必须有住所。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是标识公司,确认其权利义务归属的依据。

  (2)公司经营范围。这是指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的项目的种类。在法律上又称为公司的行为能力。经营范围要依法经过登记,有些还需要依法经过审批。载明公司经营范围是明确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界限,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政府监督管理,也便于经营管理人员执行。

  (3)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以货币表示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数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自然人股东应载明姓名,法人股东应载明名称。这样是为了表明哪些是本公司投资者。

  (5)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是指出资的种类,不论股东是以货币、实物还是无形财产作为出资,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额是指各类出资的价值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年月日,在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将各期出资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主要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这些机构要依法设置。具体的产生办法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同时,这些机构的职权、议事程序和规则,也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也就是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律规定代表其作出法人意思表示的人。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照本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行为及规范公司股东相互关系的重要文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以会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除了《公司法》第25条以列举方式规定章程应载明事项外,股东会会议还可以规定其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般认为,法定的章程载明事项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由股东会会议另行决定记载的事项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记载完成以后,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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