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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的原则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4 浏览量:1495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法定登记事项,由登记机关核准并予记载的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于1994年6月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2014年、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改。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公司登记问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这些规章也适用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所申请设立的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对符合规定的,应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登记。未尽登记义务的,一是有些事项如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等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是将依《公司法》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变更及公司终止时,应由公司办理变更及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公众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允许查询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公司登记的作用之一是向全社会公示所登记公司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公司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