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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3   浏览量:2751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司作出不同的分类。随着公司组织形式的不断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司的分类也不尽相同。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依据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也称不上市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也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资本来源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营公司、公私合营公司和民营公司;依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等等。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

  依据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股份控制或者从属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股份,并能够控制另一个公司的公司。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则是指被另一个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并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称为被控股公司。

  这种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第一,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母公司可以通过控股股东的地位决定子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等。第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以对子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决定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母子关系,在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子公司的情形下,容易进行判断;在相对控股子公司的情形下,则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审查认定。第三,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具有重要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

  二、本公司和分公司

  依据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指由公司依法设立,并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

  本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不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分公司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这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的名称反映的是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分公司的名称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没有章程。分公司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其占有、使用和经营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或总公司的财产而计人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的,因此,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或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与公司内部的其他机构是不同的。公司为了内部管理和经营业务的需要,往往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如财务部、办公室、采购部、生产车间等,这些内部机构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也无需进行登记。

  分公司的设立一般适应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分布于不同区域,甚至不同的国家,为了方便经营活动的开展而需要设立机构的情况。同时,对于一些从事社会信用要求较高业务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通常采取设立分公司方式,而不是设立责任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来拓展业务领域,以便于增强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增加社会信用度。此外,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如建筑公司、设计院等,需要在异地开展经营和业务活动,往往采用分公司方式,这既可以增加社会信用度,也可以免去独立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所需要的相关资质条件。

  三、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依据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彼此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业务联系、项目合作等)的公司,彼此称为关联公司。公司集团是指在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若干个企业或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公司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公司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这是公司集团的投资中心、管理中心或决策中心,处于控制地位,这种控制既包括股权或股份控制,也包括非股权或股份关系的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的控制。被控制的企业实际是集团公司的成员或从属公司或从属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或成员企业之间、成员公司或成员企业相互之间往往都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都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严格而言,也不是一个法律含义明确的法律概念。从以上对二者现象的分析可见,公司集团中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成员公司与成员公司之间往往都是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往往还包括公司集团之外存在控制关系、利益相互转移关系的公司。这种分类的重要意义在于如何规制存在控制与被 控制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防止存在控制关系的公司损害被控制公司的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防止因为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而损害公众利益是证券立法需要规制的重要内容,这也是形成调整关联企业暨关联易法法律制度的基础。

  四、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对公司的规定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现主要对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作一归纳说明: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投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两种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股东的唯一性,它包括了公司的所有法律特点,即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民事责任,唯独在社团性上有所例外。

  (3)国有独资公司

  这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具有特定性,即为国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或者股东的义务。它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上市公司

  这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由于其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因此,它既要遵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要遵守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是一个公众性公司,因此,它的信息披露最为公开、完整和透明,它受到的监管也最为严格,既要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还要受到各类证券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5)外商投资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即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出资或者由境外投资者单独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公司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在独立法人地位、有限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没有区别。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也适用《公司法》,但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外商投资公司的两种形式中,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差异不大,主要是在审批程序、注册资本最低数额等方面的不同。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许多区别。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 公司法人的财产及财产权

· 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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