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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暂行办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22   浏览量:594  
  
  【颁布机关】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7-23
  【实施日期】2007-07-23

  中央纪委监察部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增进派驻机构对全局工作的了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每年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向派驻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机构也可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通报有关情况的建议。
  第三条 情况通报会一般由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组织筹备,有关厅室局予以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要求有关厅室局通报情况的,由有关厅室局组织筹备。
  第四条 情况通报会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中央纪委监察部重要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
  (三)中央纪委监察部重要案件查办工作情况;
  (四)中央纪委监察部干部管理工作有关情况;
  (五)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六)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情况通报会出席人员为: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领导,派驻机构负责人,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厅室局负责人。
  第六条 情况通报会有关材料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厅室局根据要求准备,监察综合室负责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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