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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八十六条:对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2 浏览量:735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人员,肩负着依法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运输安全,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的重任。这些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秉公执法。如果知法犯法、违法犯罪,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将会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信誉,破坏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因此,对于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就是职务上的不作为,不尽职责;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就是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不负责任。例如,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交通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工作人员对验收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对实际不合格的工程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文件,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就是一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构成这里所说的玩忽职守罪,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构成本条犯罪的主体,只限于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2.本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每一个公路管理工作人员职务的责任要求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漫不经心、马马虎虎、严重不负责任,往往造成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为了维护人民利益,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惩处。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职务上要求作为而不作为,以及不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4.构成玩忽职守犯罪,还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重要条件。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包括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包括使公民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徇私舞弊,是指为了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故意不顾事实和违反法律,作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担负着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必须秉公执法,任何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是指在对《公路法》的监督检查中,为了私情或者谋取私利,故意不顾事实和违反法律作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例如,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如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情,或者收受了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好处,而不给予违法行为人以相应的处罚,则构成一种徇私舞弊行为。
构成这里所说的徇私舞弊犯罪,除具备一般犯罪应具备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作人员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尚未构成犯罪,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但其危害性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的。例如,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是虽然违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形式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国家机关对于违法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于因违法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仍然可以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于因违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者无职可撤,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道知后1个月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要求复议或者向上级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