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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八十三条:对阻碍公路建设、损毁或擅自移动公路标志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2   浏览量:663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阻碍公路建设、损毁或擅自移动公路标志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是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是以阻碍公路建设或公路抢修为表现形式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抢修,致使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实际中有多种表现,比如在施工现场进行捣乱,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对实施公路建设、抢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进行阻挡,在建设或需要抢修的公路路段设置障碍等等。实施以上行为已经造成致使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建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还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是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公路标志,是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的帮助驾驶员安全、正确行驶的重要标志,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否则,就会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擅自移动,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将标导加以移动。具有以上行为,并且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安全的,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是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行为。按照本法的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构成本条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第一,拒绝、阻碍的人员必须是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如果是其他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例如公路管理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第二,拒绝、阻碍的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如果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不依法执行职务,则不受本条的保护;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拒绝、阻碍,也不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第三,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主要表现为拒不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设置障碍,例如,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时,拒不停车等等。对于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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