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路法释义第七十六条:关于违法《公路法》有关路政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2   浏览量:696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公路法》有关路政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下列几种: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的;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事先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3、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危及公路安全的;或者在上述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或者在上述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或者拓宽河床,事先未经依法批准,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危及公路安全的;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但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除外);

  5、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违法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或者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

  6、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上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按照本条和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指依照本法第八章第四款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信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本条所列各项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所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本条所列的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后,向违法行为人发出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上述违反《公路法》规定的活动。

  2、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一定经济制裁的权力。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的经济制裁形式不是一种必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处以罚款与否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罚,也可以不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决定权完全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同时,本条还对罚款的限额作出了规定,但只规定了罚款的上限、未规定罚款的下限,即罚款金额只能在3万元以下,不能高于3万元。执行处罚的机关应当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1978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