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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七十四条:对在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2   浏览量:601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为,主要是指:

  1、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收费公路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在法定收费公路范围以外的公路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2、违反本法关于只有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在收费公路上设置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收费站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关于只有公安、交通、林业三个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别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有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公路收费稽站,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以任何名义设立站卡的行为。

  本法“总则”中已对违法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对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首先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要求有本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时,违法行为人必须执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令要求,立即停止在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的行为,拆除擅自违法设立的检查站、收费站。

  三、对在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应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两类:

  1、没收违法所得。这里讲的“违法所得”,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实施违法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对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处政处罚,使其以违法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不能实现,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这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在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的单位或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必须依法全部予以没收。

  2、罚款。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应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罚款。(1)这里规定的“可以”并处罚款,属于可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选择采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对违法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以后,应根据其是初犯还是累犯、违法行为时间的长短、社会影响的大小、认识错误的态度等情节,决定是否给予罚款处罚。(2)关于罚款的数额,本条规定,对有违法所得的,最高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三倍;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罚款数额为2万元。对每起违法行为在法定的限额内处以罚款的数额,由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

  四、对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除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八种。

  本条所称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指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对违法行为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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