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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六十六条:对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的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持以及路政管理问题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2   浏览量:637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释义】本条共三款,分别对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以下统称收费经营公路)的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持以及路政管理问题作了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收费经营公路的养护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负责收费经营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从事各该公路收费经营活动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是供社会公共使用的基础设施,不论收费公路还是非收费公路,均是如此。保障公路的畅通,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要求公路的管理者、经营者承担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义务,是维护公路畅通的基本技术保障。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对于非收费公路和由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集资款建成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这部分公路的养护费用,由依法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或者公路养路费负担。而对于本条规定的收费经营公路,其养护工作则不能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养护责任主体。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收费经营公路的经营企业享有向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也理应承担做好公路的养护工作,向过往车辆提供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的公路的义务,其养护所需费用,也应从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支出。从公路经营企业自身的利益考虑,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也是增加该公路的交通流量,从而增加车辆通行费收入的基本保障。

  2.收费经营公路的养护工作与其他公路一样,都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这是公路养护工作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收费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经营企业对该公路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此时,、该公路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于受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企业而言,其受让的是一条具有良好技术状态的公路,在受让的收费权期限届满时,交还给出让方的也应当是一条具有良好技术状态的公路。对于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而言,国家授予其一定期限的公路特许经营权,相应要求其在

  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向国家交回一条具有良好技术状态的公路。这是其得到国家特许的权利,也必须向国家承担相应义务的体现。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收费经营公路的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收费经营公路的绿化工作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应当由该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并适用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收费经营公路的路政管理问题的规定。路政管理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公路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是一种行政职权。本条规定的收费经营公路虽然由公路经营企业收费经营,但其路政管理工作,仍应当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有关的具体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人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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