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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规定限度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限制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1   浏览量:783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规定限度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限制性规定。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车辆轴载质量的要求外,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和汽车渡船,一般还对车辆的总重、高度、宽度和长度有相应的要求。本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有:

  一、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和公路桥梁上以及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否则,将造成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汽车渡船的损坏,甚至会车毁人亡。

  二、由于特殊需要,如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超过上述限度的车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应当向运输单位提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要求。车辆按照这些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三、对于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由于所经沿线的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和汽车渡船的承载能力不同,必须选择最佳的路线。同时,这些车辆的通行对所经公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这些车辆的通行必须按照批准其通行的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以警告周围的车辆。

  四、本条所称防护措施,既包括在车辆或其所载货物上采取的防止损坏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汽车渡船的必要措施,也包括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汽车渡船上采取的保护车辆和所载货物安全通行的必要措施,如加固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船的措施,甚至包括拆毁必要的公路设施以保证车辆的通行等。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这些防护措施的责任人是运输单位;在运输单位不能采取这些防护措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帮助其采取,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但本条规定并没有限制和剥夺运输单位向有关超限货物的托运人追偿的权利,运输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向货物的托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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