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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从事危及公路畅通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1   浏览量:721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从事危及公路畅通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旨在保证公路通畅,充分发挥公路效能。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本条所称的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还包括公路桥梁、渡口和隧道。本条所称的公路用地范围,在本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的界定,指的是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本法之所以规定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主要是考虑我国地域辽阔,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北方与南方情况不尽相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确定本地区的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二、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如下:

  1、挖沟引水等损坏公路的活动;

  2、倾倒垃圾、废弃物,利用公路边沟排放固体、液体污物等污染公路的活动;

  3、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等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在贯彻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本条规定只禁止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以内”摆摊投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并未明文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从事上述活动。这主要是因为在“公路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损坏、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的畅通,而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从事上述活动则一般不会损及公路、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的畅通。

  第二,本条规定虽未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品,但也并不意味着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可以进行上述活动,只是这部分内容不属本法的调整范围本法未予涉及。因此,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废弃物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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