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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四十五条:建筑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0   浏览量:666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特别规定,旨在解决建筑上述设施对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影响的问题。

  由于在公路上空、公路路面或路基以及公路下方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渠道、涵洞、隧道或架设、埋设电杆、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此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路上空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架设电杆、管线等设施,在公路上或公路下方修建穿越公路的渠道、隧道等设施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如前所述,修建、架设或埋设上述设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此法律要求要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跨越、穿越公路修建上述设施或架设、埋设上述设施。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不仅可能影响公路本身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而还可能影响到车辆的交通安全。因此,本条要求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还要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三、桥梁、渡槽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桥涵设计、桥涵跨径、桥涵设计洪水频率、桥面净宽、桥下净空以及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公路与铁路的立体交叉、公路与管线的交叉等都有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桥梁、渡槽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或埋设、架设管线,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对公路的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本条所称的桥梁,既包括铁路桥梁,也包括公路桥梁。不同等级的公路交叉时可能采取立体交叉的形式。比如,一级公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公路交叉,就可采取互通或立体交叉;而高速公路与其他各级公路交叉时,则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在这种情况下,后建的公路桥梁的桥下净空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免妨碍已有公路效能的发挥。

  本条所称管线,包括电力线、通信线以及输油管道等各种管道和线路。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架设、埋设各种管线时,管道、线路不应侵入公路的立体界限,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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