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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四十一条:关于公路用地范围内水土保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0   浏览量:613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用地范围内水土保持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们对自然资源特别。是林草植被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世界上许多地方水土流失加剧,荒漠化面积扩大。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并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努力。我国经过40多年的艰苦奋斗,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尽管如此,我国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从整体上看,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尚没有得到完全控制。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土地沙漠化面积已达2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3%,而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相当于每年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继续恶化的生态环境,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制约了可持续发展,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影响了农村和城市现代文明进程。提高林草覆盖率,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沙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是全党全民面临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是中华民族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

  为此,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从战略的全局出发,根据本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山坡、荒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流失的治理,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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