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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四十条:关于抢修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的公路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0   浏览量:604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释义】本条是关于抢修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的公路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我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所以防止、抢修因洪水、泥石流、地震、冰雪等严重自然灾害对公路的损坏,恢复交通是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和重要任务。为此,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当地的水文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分析掌握所管辖公路及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技术方案。

  二、公路管理机构对重要的国、省干线公路和自然灾害多发路段应当事先储备必要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一旦发生重要的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及时组织抢修,以保障公路的畅通。

  三、当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水毁、泥石流、沙埋、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或中断,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以尽快恢复交通。

  四、当国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将阻、通情况及时报告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道、县道、乡道中断交通的报告程序由省级交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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