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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三十四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公路用地的职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9   浏览量:721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公路用地的职责的规定。

  公路用地是为了确保公路路基、路堑、桥梁的稳固而留用的土地,是为了修建排水系统、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绿化、巩固路基使用的。对公路两侧边沟外的公路用地,本条只规定了应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具体范围由公路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之所以这样规定,首先是因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的义务;其次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和技术等级可以作不同种类的划分,不同种类、等级公路的公路用地也会有所区别;再次,公路尤其是国道、省道经过的地方多,各地的地质条件、土地资源等都各有不同,因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路两侧的公路用地是现实可行的,也有利于公路用地的保护。

  本条对公路用地的规定,不仅为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打下了基础,也为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等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如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同时本条规定的意义还在于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如1995年9月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二)擅自设置棚屋、摆设摊点,搭建临时设施;(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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