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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三十三条:对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及建成公路设置标志、标线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9   浏览量:658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释义】本条是对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及建成公路设置标志、标线的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一般都属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政府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手段。为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6年1月1日发布施行)。本条第一款中“国家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该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根据该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者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2.对未完工程或者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和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银行等单位及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分。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条第二款主要是对建成公路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的规定。对建成公路设置标志、标线,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该标准第十章“沿线设施”对建成公路沿线设施(包括标志、标线)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通安全设施

  为保证行车与行人的安全和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各级公路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1.一级公路在未设置行人及自行车跨线桥或地下通道地点,应设置行人安全管理设施;其他各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设施。

  2.高速公路应在中央分隔带设置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行车道的护栏并在公路用地外缘设置防止行人等横穿公路的防护网(一级公路有条件时亦宜设置)。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桥梁,以及各级公路的高路堤、桥头引道、极限最小半径、陡坡等地段均应设置护栏。

  3.为使夜间交通畅通和保证行车安全,在夜间交通量较大的公路上,应尽量采用反光标志及防眩设施;在运输特别繁忙和重要的路段内,可配置路灯,在有条件的交叉道口、人行横道等处可采用局部照明。

  4.为诱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证行车安全,在需要的路段上,可设置路边线轮廓标;在积雪严重的地段和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5.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可配合其他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反光镜或设分道行驶的行车道中心线。

  二、交通管理设施

  不同等级的公路应按相应规定设置必要的公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立面标记、紧急电话、公路情报板、公路通讯和监视设施等交通管理监控设施。

  1.公路上应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指路标志等交通标志。标志的名称、设置位置、形状、尺寸和颜色等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凡能标线的路面均应设置必要的交通标线。汽车专用公路和一般二级公路应设置较齐全的交通标线;运输繁忙的三级公路以及视距不符合要求的路段,应设分道行驶的行车道中心线。

  3.应尽量利用跨线桥的墩、台、上部构造以及交通岛、安全岛等设施设置立面标记。

  三、防护设施

  在各级公路上,由于积雪、积沙、波浪、坠石、弃物等而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

  四、停车设施

  为了方便旅客和保障行车安全,应于适当地点设置停车场、公共汽车站等设施。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应设公共汽车停车站。公共汽车停车站内除设有停车车道外,应设变速车道、外侧分隔带、上下站台等设施。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和一般公路根据需要可设公共汽车停车站。

  在车站、渡口、食宿站、服务区、游览区、城镇附近等处,应自行设置其必需的停车站。各级公路严禁将行车道用作停车场。

  一般公路应结合公路沿线有利地点,设置必要的回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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