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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十七条:关于公路线路命名和编号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8   浏览量:713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线路命名和编号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对公路线路进行命名和编号,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通过命名显示公路线路的起迄点,通过编号区别公路的等级和走向。

  二、公路线路一般以城镇中心附近具有政治、历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零公里起点和线路的终点。

  三、目前我国公路线路虽有命名和编号,但需进一步规范。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将由国家交通部制定公路线路命名和编号的规定。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家交通部确定;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厅(委、办、局)根据国家交通部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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