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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十五条:编制专用公路规划以及专用公路规划与公路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8   浏览量:783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专用公路规划以及专用公路规划与公路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报经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二、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的专用公路规划,还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专用公路规划是否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相协调;二是对专用公路规划与公路规划不协调的提出修改意见;三是责成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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