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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8   浏览量:841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建设用地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旨在将公路用地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保证公路建设用地得以落实。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公路是土地的附着物,建设公路必然要使用国家土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规划。

  二、将公路建设用地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可以根据公路的走向、区位预留土地,避免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永久性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有效地控制其他影响公路建设、使用的建设项目。

  三、将公路建设用地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可以使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保障公路用地的落实。

  四、将当年公路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可以避免公路建设先开工、后征地或者公路建设开工时尚未落实征地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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