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路法释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扶持、促进公路建设的职责和国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路的方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8   浏览量:1133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扶持、促进公路建设的职责和国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路的方针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的职责的规定

  1.本条所说的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对全国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公路不只是交通部门的事,也不仅是哪一级政府的事,各级人民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公路建设,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这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从多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对公路建设是很重视的,采取了若干促进公路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例如,为了解决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专项用于公路建设;提高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提高部分专项用于公路建设;对以集资或贷款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等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款或贷款。这些重要的政策措施,使公路建设有了部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我国公路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使我国公路的发展进入了历史上最快的时期。各级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公路发展的措施,加快了当地的公路建设。如,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决定开征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用于公路建设。当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能超越职权制定政策。例如,市、县、乡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开征行政性收费;不允许为建设公路搞强行集资、摊派等。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编制全国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在科学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全国或本地区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所作出的预先安排,体现了各级人民政府努力争取实现的目标。公路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依法将公路发展计划纳入其中,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保证公路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在这方面,国务院在编制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一直是这样做的。例如,由国务院制定并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对“九五”期间的公路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继续实行以地方为主、国家为辅的方针,与经济发展协调,重点抓好国道主干线建设,带动整个公路网的完善和配套”;“‘九五’期间,集中资金重点建设4条国道主干线中的重要路段。建设部分省区市车流量大的国道及长江、黄河等公路大桥。加强国防、边防公路建设,完善配套边境口岸公路设施,加快中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在国务院制定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也对重点公路建设作出了安排。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鼓励、引导多渠道投资建设、经营公路的规定

  公路是资金密集型的基础设施。公路建设,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仅依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是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发展的需求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多项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投资公路事业。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有:(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以签订特许权协议的方式,将某段公路的建设权和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授予依法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可以按照确定的条件,向通行该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无偿移交给国家。这就是近来国际上不少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的“BOT”(英文“建设”、“经营”、“移交”的缩写)方式。(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将某段已建成的公路的收费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依法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经营企业可以向通行该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以收回购买公路收费权的投资并取得回报,直至转让的经营期限届满。转让方取得的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收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公路建设。

  依法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多渠道筹集资金,这就使得公路建设有了更为广泛的资金来源。

  为了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等基础设施,国务院在1994年4月印发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提出了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领域,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要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对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行低价征用土地的办法;政府出让土地资源获得的收入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经批准,允许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优先获得沿线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以进行经济综合补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公路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的基本方针,并在本法的“收费公路”一章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这必将对促进公路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5462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