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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三条:对发展我国公路事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8   浏览量:1297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对发展我国公路事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发展我国公路事业的基本原则是:

  1.全面规划。这里讲的“全面规划”,是指对公路路网建设的整体、系统的规划。它包括公路的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规划、各地区公路布局的规划、现有公路的改建规划等。公路路网是由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不包括主要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城市道路)所组成的线面结合的公路运输网络。贯彻路网发展全面规划的原则,要求将全国各级公路的建设,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建设,都纳入全国路网建设的统一规划之中,统筹安排,相互衔接。为此,《公路法》第二章对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公路路网建设的全面规划,应当处理好公路建设和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努力使公路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对公路运输的需求相适应。因此,编制公路路网发展规划,应当建立在科学预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公路建设需求的基础之上,以公路客货运输量以及交通流量、流向的发展趋势作为基本依据。同时,要考虑多种渠道可能筹集到的公路建设资金的情况,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不同技术等级的公路建设。

  2.合理布局。公路布局,是指公路在各个地区的分布。公路在各地区的分布,既要与该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公路运输量的需求相适应,又要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合理的公路网络,和国家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公路运输的需求相适应,使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能得到合理的使用,不同技术等级的公路在全国范围内四通八达。同时,公路建设的布局还应考虑加强国防、边防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缩小东西部差距的需要。过去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公路建设一般是按行政区划来安排,从省到市、从市到县、从县到乡(镇),大多呈放射状,平面分布不合理,缺少从经济效益出发的合理安排,加上大江、大河、大山的阻隔,使初步形成的公路网络缺乏必要的横向通道,特别是跨行政区划的断头路很多,这往往使公路运输增加不必要的绕行距离,变得极不经济。现在我们强调公路建设要在全国摆开,以经济发达地区为重点,从大小经济中心向外辐射,从沿海向内地辐射,形成合理的公路布局,以充分发挥公路的优势,达到花钱少、效益好的目的。为此,国务院计划、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通过对公路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审批及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等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引导地方公路建设行为合理化,实现全国公路合理布局的目标。

  3.确保质量。公路是供汽车运输使用的设施。公路质量水平低,会使汽车磨损加剧、油耗增加、速度下降、交通事故率上升,是很不经济的。当然,讲确保公路质量,并不是要求所有公路都要达到较高的技术等级,由于受资金等条件的限制,这也是难以做到的。贯彻确保质量的方针,是要求对不同技术等级的公路,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建设、养护,保证新建公路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相应技术等级公路的要求,保证已建成的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允许偷工减料、降低标准。为此,《公路法》在“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两章中,规定了确保公路建设、养护质量的要求及若干基本措施。对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4.保障畅通。公路是为汽车运输服务的设施。保证公路的畅通,才能发挥公路应有的效能,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在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都应当围绕保障公路畅通这个目标做好工作。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必须确保质量;在公路的管理中,必须依法制止各种破坏、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等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外,其他任何公路不得向过往车辆收费;坚决禁止各种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行为。

  5.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应当成为公路事业发展中必须认真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要结合公路的特点做好保护环境工作,特别要注意在公路建设中尽量珍惜土地等自然资源,尽可能节约用地,特别要尽可能少占耕地。在公路建设和养护中,要保护好生态环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公路两侧的绿化工作。

  6.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在公路发展中,一是要处理好公路建设与改造的关系。这里讲的“建设”,是指建设新的公路;这里讲的“改造”,是指对现有公路以提高技术等级为目的的改建。改造与新建相比,一般具有投资省、占地少、见效快的特点,但新增通行能力往往不如新建。在采用改建的办法基本能够满足新增汽车运输量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采用改建的办法。二是要处理好建设改造与搞好现有公路养护工作的关系。从我国实践看,特别要注意克服重建设轻养护的做法。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将公路养路费的绝大部分用于公路养护;不得擅自降低养路费用于公路养护的比重,挪作公路建设使用。现有的公路不养护好,坑坑洼洼,通行不畅,而只注重建设新路,是很不经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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