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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法释义第四十六条:关于本法中所涉及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20   浏览量:929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中所涉及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治理工程,其治理的范围包括几十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涉及的部门也很多,单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胜任,必须由国务院统一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职责必须要由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条即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之间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法律作了明确的列举。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了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区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三、在防沙治沙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地按照上述所列举的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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