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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4 浏览量:1365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致害人自己承担。但是,保险公司仍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之后,就其所垫付金额取得向违法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一、抢救费用的范围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事故现场急救费用、伤员转运费用、急疗室紧急处理费用等必要、合理的费用。抢救费用只限于使受伤人员脱离危险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它与一般的治疗费用不同。所谓治疗费用,是指因使受伤人员完全恢复受伤前的生理状态,或者恢复至现行医学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好回复状态而产生的一切医药费、护理费等,它的范围远远大于抢救费用。
对于超过抢救费之外的费用或者和抢救受伤人员无直接关系的不合理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垫付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抢救费用仅限于因抢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受害人而产生的费用。因抢救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抢救费用的范畴,保险公司无须事先垫付。
二、抢救费用发生的前提
抢救费用发生的前提是若不立即进行抢救,将会对受伤人员产生严重后果。
抢救是指伤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严重的损伤,为了避免所受损伤直接导致的身体基本生理功能部分或者全部缺失直至生命丧失,防止(控制)伤情进一步恶化,挽救生命或者保护基本生理功能,医疗机构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所紧急采取的必需、合理的诊断、治疗等措施。
严重后果包括受伤人员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这两种情形。
三、抢救费用的额度限制
抢救费用的最高限额为保险责任限额。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四、保险公司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之后,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