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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及短期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4 浏览量:1283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两类,一般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下允许投保不足1年的短期责任保险。其中短期强制责任保险,一般是以月为单位的短期保单。
机动车保险一般采用1年期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将通常保险期限设定为1年,主要是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相衔接。对于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主要考虑到部分机动车辆的实际需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对于临时人境参展、旅游的机动车辆,目前我国已出台《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对不超过3个月的境外车辆,规定其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其中申领条件的第三项要求其在入境地办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2、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主要是指从事农田作业的农用车、新购置的机动车辆需要去异地上牌、办理停驶手续不上路的车辆。对于此类车辆发生临时转移,可以购买短期责任险。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根据目前机动车辆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其报废期限从6年至15年不等。对于超过年限仍需要使用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1年至少参加2次检验,不能通过检验的车辆将被强制报废。被强制报废的车辆可以因被注销而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者提前预计到车辆当年将要报废,而选择购买到报废期限为止不足1年的短期责任险保单。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其他可能需要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授权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