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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核算及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4 浏览量:1110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
首先,在业务管理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标志和保险单证管理办法,使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单证和保险标志,并派专人负责强制保险单证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领用、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流程管理与风险管控。
其次,在财务管理上,强制保险业务在财务核算上应与其他业务分开,单独设账管理,并由专门报表反映其经营情况。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二、保险费率的调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费率厘定时要遵循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盈利或亏损的可能。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核查,假如承保利润较高,则下调费率,亏损较高,则上调费率。
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听证组织者和主持人为保监会;听证申请人为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听证代表为社会各界代表;听证内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水平。
相关法规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