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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保险条款、费率及制定审批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3   浏览量:1153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

  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

  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具体表现在:

  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

  2.在不同的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

  3.根据机动车肇事或违章频度、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对于经常违章肇事者或不安全驾驶者将适当上调费率,对于安全驾驶者将相应降低费率,以实现费率与风险的挂钩。

  4.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采用不同的附加费率。

  三、保险费率的审批

  1、强制保险费率的审批以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

  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因子。

  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2、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相关法规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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