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酒驾与醉驾的认定和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1   浏览量:1089  
  

  一、酒驾与醉驾的认定

  酒后驾驶,是指驾驶人饮用白酒、啤酒、果酒、黄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于酒精作用期间(一般为8小时以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酒驾的程度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驾。

  依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公交管[2011]51号)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检验方法有四种: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二、酒驾与醉驾的处罚

  酒驾的行政责任分为两个层次:醉驾的责任要重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责任,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责任重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责任。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适用剥夺人身自由6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同时适用罚金附加刑的法律责任。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认定案件的规定

· 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别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1868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