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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1   浏览量:1077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一、 警告

  警告,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告诫措施,在性质上属于惩戒罚,这种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方面的惩戒,并不对违章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进行剥夺和限制,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的最轻的行政处罚。

  适用于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警告处罚,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执行。

  二、罚款

  罚款,是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强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罚。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暂停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资格罚。驾驶人在被暂扣驾驶证期间,不能驾驶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进行处罚。暂扣驾驶证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取消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手段,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比较严厉的一种资格罚。

  五、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认定案件的规定

· 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范围

· 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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