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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的构成及通行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6   浏览量:1719  

  



  交通信号灯,是指用固定的、轮流显示的、不同颜色来引导、指挥道路交通的一种交通信号设施。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一、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

  1、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车辆应当停在停止线以外。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3、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三、车道信号灯

  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四、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五、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六、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 交通违章累积记分制度

· 对违法申领、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机动车抵押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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