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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1)(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9-01 浏览量:67
【颁布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1-09-28
【实施日期】2021-09-28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1)(2)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本级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预算执行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方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市、区人大财经委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对政府债务开展专题审议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的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下达使用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推动各级政府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编报有关债务的内容:
(一)在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应当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情况,年度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
(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应当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应当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五)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推动各级政府细化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决算报告中有关债务的内容:
(一)预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等情况;
(二)预算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等情况;
(三)决算报告应当包括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地方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债务信息公开机制、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与本级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审计部门应当聚焦审计重点,加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绩效审计,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与人大常委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十五条 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
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绩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重点反映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对未完成整改问题加强闭环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要求,结合审计查出问题性质、资金规模和以往整改情况等,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部门,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市、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及其审议意见,本级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市、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条 市、区政府财政等部门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完善相关政策,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优化年度预算安排,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支出政策的重要参考。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对突出问题屡审屡犯、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部门、单位,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依据其整改情况,予以重点审核。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第六十二条 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指导,上下联动,共同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28日起施行。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