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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七十二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1531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根据该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下,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优先购票、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保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以最快的运送方式运往目的地。

  追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承担内部行政责任的条件有:首先是时间要件,必须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这里的“时”表示传染病正在暴发、流行,在传染病暴发、流行之前或者之后没有优先运送的,都不构成违法。之所以强调这个时间要件,原因在于铁路应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都是以企业的形式运作的,有着自己内部的经营计划,为保证其经营自由,必须严格控制“优先运输”这种带有政府命令色彩的情形的发生。其次,行为表现为没有优先运送。所谓优先运送,是指在已有条件下,以最快的速度进行运送。再次,没有优先运送的是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这些人员、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用于防治正在暴发、流行的传染病而不是其他传染病或者疾病。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人员和医疗物资的统筹安排、互相支援对于控制传染病疫情至关重要,如果在运输环节出现问题,将极不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全局。因此,本法必须对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的运输行为规定一定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都是企业,有些还是上市公司,其内部有着严格的经营计划,要求优先运送有关人员和物资,必然会打乱已有其经营计划,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应以协调为主,不直追究较为严厉的行政责任。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承担内部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以期同时达到补救和惩戒的效果。根据现有的行政体制,追究铁路经营单位内部行政责任的机关是铁道行政部门,追究交通经营单位内部行政责任的机关是交通行政部门,追究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内部行政责任的机关是民航总局等部门。

  如果由于未优先运送有关人员和药品、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这里的“同时追究”是指既追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的行政责任,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既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又追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处理疫情人员的缺乏和药品、医疗器械的匮乏,导致传染病疫情进一步扩大、传染病病人死亡或重伤等情形。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降级、撤职、开除三类行政处分,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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