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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7 浏览量:1352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胜诉权(即丧失法院裁判保护的权利)的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普通时效为2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一、非人寿保险的索赔诉讼时效为2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人寿保险的索赔诉讼时效为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里规定的诉讼时效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境内投保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