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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2020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4 浏览量:811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发布日期】2020-10-23
【实施日期】2020-10-23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修改变更】1999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2020修正)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特规定如下: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受理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相关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30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九、对《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1999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其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