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1)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31 浏览量:1932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2021-10-28
【实施日期】2021-10-2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1)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仪 式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第十六章 阅 警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三条 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确保公安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必须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公安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创新完善社会治安治理的方式方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警之路;必须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锻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公安机关肩负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是,坚决捍卫政治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切实保障人民安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建警。必须坚决听从党中央命令、服从党中央指挥,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全方位领导。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六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强警。坚持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全面深化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改革。坚持把抓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决维护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七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科技兴警。坚持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深化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建设智慧公安。
第八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严治警。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两个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明警规警令,严肃警风警纪,严格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优待警。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建立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
第十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突出实战实用实效,提升公安民警职业素质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仪 式
第一节 荣誉仪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第十三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一)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宪法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二)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监誓人、主持人;
(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四)监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统一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宪法宣誓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
第三节 人民警察宣誓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宣誓是公安民警对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是: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第十八条 公安民警新入职时应当进行宣誓,举行荣誉仪式、执行重大任务、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组织宣誓。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场地应当庄重、严肃,一般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旗;
(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三)举行人民警察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四)宣誓人立正,右手举拳,拳心向前,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担任领誓人,在队列前逐句领诵誓词,其他人跟诵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五)宣誓仪式可以结合授衔、授装等活动进行。结合授衔、授装进行的,应当先授衔、授装;
(六)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公安民警家属或者群众代表参加。
新入职的公安民警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或者委托承训公安院校、训练基地组织,一般在入警训练合格后、上岗工作前进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公安机关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集体教育。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相互关系
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第二十一条 公安民警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二十二条 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
(一)公道正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关心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成长进步;
(四)尊重合理意见,维护合法权益,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不收受财物;
(六)关爱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后顾之忧。
第二十四条 下级对上级应当做到: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职尽责,主动汇报;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尊重上级,维护上级权威;
(五)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完成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各项建设和业务工作加强指导、明确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督办和抓好落实。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进行各项建设、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之间以及各警种、部门之间,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第二节 指挥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下达命令。命令通常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应当将所下达命令及时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机关)。命令下达后,上级(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八条 下级(机关)必须坚决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下级(机关)认为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在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下级(机关)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命令。执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命令的上级(机关)负责。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机关)时,下级(机关)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精神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果断临机处置,事后迅速报告。
下级(机关)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下级(机关)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不能报告的情形解除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三十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共同上级所指定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公安民警处置突发事件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确定领导指挥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被临时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抽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除有特殊要求外,须定期向原单位报告。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
第三十三条 公安民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执行侦查(察)、警卫、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民警怀孕期间;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
第三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服;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时,穿着警礼服。主管(主办)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规定。
公安民警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警服的主要品种、穿着规范图示由公安部政治部和警服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从警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警服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七)不得穿戴非统一制式的警服及标志;
(八)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三十八条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民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三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时,应当将警帽规范放置。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二)参加授勋授奖、重大纪念、庆典等重要活动时,可以在警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三)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四)执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臂章;
(五)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
第四十一条 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第四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令指导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单位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着装要求,不得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四十八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第四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第五十条 公安民警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会、会议或者晚会的,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民警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第五十三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十四条 公安民警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参与宗教活动。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穿着警服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应当自觉维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第五十五条 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第五十六条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五十七条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制作、传播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和言论;
(三)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
(五)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七)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节 警容风纪检查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民警,由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注重内部礼节,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第六十二条 公安民警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装时通常行举手礼,正在执行任务或者携带武器装备等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着便服时,通常行注目礼。
第六十三条 公安民警着装进见或者遇见上级机关领导时,应当主动敬礼。上级机关领导受礼后,应当主动回礼。
第六十四条 列队的公安民警遇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带队人员应当主动向上级敬礼和报告,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第六十五条 公安民警进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以及在不便敬礼的场合时,可不行举手礼,应当主动致意,领导应当主动回礼。
第六十六条 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互相致意。
第六十七条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或者敬礼。
第六十八条 升国旗、警旗时,在场的公安民警应当面向国旗、警旗立正,着装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第六十九条 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时,在场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学习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理论武装,强化公安民警政治历练、思想淬炼、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建设学习型机关。第七十一条 学习内容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和履职需要科学安排,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公安业务、科技知识、警务技能等。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突出政治理论学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决策部署作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全警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制订学习计划,统筹安排时间和形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创新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检查学习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需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第二节 会议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标准。第七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机关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安排本级公安机关重点工作任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或者公安民警代表会议,及时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公安机关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七十六条 基层所队等一线实战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梳理情况、总结点评、安排布置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会议,严肃会议纪律,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超标准用餐、住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聚餐、参观景点等活动。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坚持政治导向,严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权责明晰,既要及时请示报告,又要负责担当,防止矛盾问题上交;坚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工作。
第七十九条 下级机关对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可以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请示报告的事项,双方应当及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八十条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越级请示报告。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同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报。
第八十一条 下级机关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虚报、迟报或者不报:
(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
(五)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六)发生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七)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疫情;
(八)发生重大涉警舆情;
(九)发生公安民警伤亡事件(故)、重大违纪违法、公务用枪案事(件)和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