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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386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单位实施本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公司、中介机构的名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国(边)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境,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疆界;另一方面是边境,通常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交界。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使用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领路,非法将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入国(边)境,情节轻微的行为。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321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是否轻微。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的,依照本法处罚。情节轻微,一般是指运送的人数少,或者运送的次数少,在运送中起协助作用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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